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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查票信「這家是不是拒絕往來戶?」是收票前最該問的問題,因為拒往代表的不是「曾經出過狀況」,而是「現在連支票都不能用」。這篇說明拒絕往來是怎麼被認定的、怎麼查,以及查詢單上那個很多人略過的選項——第一類與第二類查詢——到底差在哪。
拒絕往來是怎麼被認定的?
拒絕往來不是銀行的主觀判斷,而是有明確的量化條件。依票據交換所的規定,支票存款戶被列為拒絕往來的原因有兩種:
- 因存款不足、簽章不符、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擔當付款人、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這四種理由之一而退票,且未辦理清償贖回、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的註記,1 年內合計達 3 張。
- 使用票據涉及犯罪,經判刑確定。
一旦被列入,拒絕往來期間是 3 年。這三年內該帳戶不能再使用支票——所以如果你查到對方是拒往戶,他給你的那張支票能不能兌現,答案幾乎是不用討論的。
三種註記,效果不同
上面提到的三種註記,是退票之後可以補救的方式:
- 清償贖回:把票款付清,並把那張退票贖回。最常見、也最徹底。
- 提存備付:把款項提存,備妥供持票人領取。用在找不到持票人或有爭議的情況。
- 重提付訖:同一張票再次提示,這次順利付款。
三種都算「有處理」,都能阻止那張退票被計入拒往的張數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台灣票據交換所・查詢管道與資料的範圍
官方頁面載明拒絕往來的兩項認定原因、1 年內 3 張的門檻、3 年拒往期間,以及三種註記方式。
第一類與第二類查詢,差在哪?
這是查詢單上很容易被忽略的選項,但兩者的資訊量差距很大。
第一類查詢:給你結論
第一類的查覆內容包含六項:
- 最近三年內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、最近六個月內辦理退票清償註記等「總數」資訊
- 拒絕往來資訊
- 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資訊
- 開戶總數資訊
- 其他重大資訊
- 關係戶資訊
注意第一項的關鍵字是「總數」。第一類會告訴你「有幾張」,但不會告訴你是哪幾張、什麼時候、多少金額。
第二類查詢:給你明細
第二類除了提供第一類的全部內容之外,另外提供最近三年內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、與最近六個月內辦理退票清償註記的「明細」資訊。
什麼時候該查第二類?
不是每次都需要。實務上的分界大概是這樣:
- 金額不大、對方是熟客、第一類查出來乾乾淨淨 → 第一類就夠了。
- 第一類查出「有退票紀錄」但沒有拒往 → 這時候才是關鍵。有一張三年前的,和最近三個月有兩張,處理方式完全不同,一定要查第二類看時間分布。
- 金額大、第一次往來、或要據此決定帳期 → 直接查第二類,省下的是判斷失準的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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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查票信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則:滿六個月就查不到了
票據交換所以提供最近三年內全部列管資訊為原則,但有一個例外——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、以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,「滿六個月者」的資訊不再提供查詢。
這個規則有兩層意義。對開票的人來說,退票後盡快辦清償註記,滿六個月後這筆就不會再出現在別人的查詢結果裡,是實質的信用修復機制。對收票的人來說,則要理解:查出來乾淨,不代表這三年完全沒出過事,只代表「沒有未處理的問題」。
另外兩項容易被忽略的資訊
關係戶資訊
查詢結果會帶出關係戶。被查詢者是個人戶時,會顯示以其為負責人的公司戶名稱與統一編號(限最近三年內曾發生各項退票資料者);被查詢者是公司戶時,則反向連結。
這一項的實務價值很高:有些人會在 A 公司出狀況後另開 B 公司繼續營運,關係戶資訊有機會把這條線拉出來。
其他重大資訊
指發票人遭受不可抗力的重大災害、或公司發生重整等重大事件,經檢具證明文件向票據交換所辦妥事實註記者。看到這一欄有內容,代表對方主動申報過重大事件,值得進一步了解原因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台灣票據交換所・票信查詢常見問答
Q3 列出第一類與第二類查詢的查覆內容差異與六個月規則,Q4、Q5 說明其他重大資訊與關係戶資訊的範圍。
延伸閱讀
延伸閱讀:被列拒絕往來戶怎麼辦?解除條件與自救攻略
如果出事的是你自己的帳戶,這篇講後續怎麼處理。
結語
拒絕往來的認定有明確門檻——四種理由的退票、未辦註記、1 年內 3 張,期間 3 年。查詢時多花一點選第二類,換到的是時間分布,那才是判斷趨勢的依據。而理解「已清償並註記滿六個月就不再提供」這條規則,會讓你對查詢結果有更準確的期待:它照的是現況,不是全部歷史。
手上有票不確定要不要收,把票面拍給我們,我們可以協助查詢並解讀查覆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