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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幫你看這張票很多人第一次要把收到的支票轉給供應商,卡在最基本的問題:背面到底要寫什麼?蓋在哪裡?寫了「被背書人」和不寫有什麼差別?背書是什麼意思、要負什麼責任,站內已經有專文;這一篇只做一件事,用文字描述的範例,帶你看背面「應該長什麼樣子」。
先搞清楚:背書寫在哪裡、誰來寫
票據法第 31 條規定,背書由背書人在票據的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。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,是記名背書;不記載被背書人、只簽名,是空白背書。背書人也可以記載背書的年、月、日。支票沒有另外的背書規定,而是依第 144 條準用匯票的背書規定(唯獨預備付款人那一條不準用)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第 31 條・背書的方式(全國法規資料庫)
載明背書位置在背面或黏單,以及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的定義。
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。票據法第 6 條就是這麼規定的:票據上之簽名,得以蓋章代之。所以下面的範例說「簽章」,意思是簽名或蓋章均可,實際用哪一種,要看受讓方與銀行的要求。
範例一:記名背書
假設 A 公司收到客戶開的支票,要轉給 B 公司抵貨款。A 公司在票背上寫兩樣東西:被背書人,以及自己的簽章。
- 被背書人:B 有限公司
- 背書人:A 股份有限公司(加蓋公司章與負責人章)
- 日期(可寫可不寫):115 年 10 月 22 日
這就是記名背書。因為指名了被背書人,這張票之後只有 B 公司可以接著轉讓或存入。對企業而言,記名背書把票的流向寫得最清楚,日後有爭議時最容易對照。
日期是選填的。票據法第 31 條說背書人「得」記載年月日,不是一定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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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費幫你看這張票範例二:空白背書
同樣情形,如果 A 公司只在背面簽章,沒有寫「被背書人:B 有限公司」,就是空白背書。背面看起來只有 A 公司的章,沒有任何指名。
依第 32 條,空白背書的票據可以僅依交付轉讓,也可以再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。換句話說,誰拿著它,誰就能繼續轉。第 33 條則給了一個補救:最後一手是空白背書的,執票人可以在空白處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,把它變更為記名背書,再轉讓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第 32 條・空白背書票據的轉讓(全國法規資料庫)
載明空白背書的票據得依交付轉讓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第 33 條・空白背書變更為記名背書(全國法規資料庫)
載明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時,執票人可於空白內記載被背書人。
範例三:三手轉讓,背面應該是什麼順序
再延伸一步。假設票的收款人是 A 公司,A 公司轉給 B 公司,B 公司再轉給 C 公司。背面由上而下,應該是這樣接力的:
- 第一個背書:被背書人 B 有限公司;背書人 A 股份有限公司(簽章)。
- 第二個背書:被背書人 C 企業社;背書人 B 有限公司(簽章)。
- 第三手 C 企業社把票拿去銀行存入,或自己再往下轉。
看得出規律:前一個背書的「被背書人」,剛好就是後一個背書的「背書人」。這個一手接一手、名字對得上的狀態,就叫背書連續。
第 37 條是這麼規定的: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,證明其權利。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,其次之背書人,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。也就是說,如果 A 做的是空白背書,B 接著背書,法律上就把 B 視為 A 空白背書的被背書人,鏈條仍然算連續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第 37 條・背書之連續(全國法規資料庫)
載明執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權利,以及空白背書與塗銷背書時連續性的認定。
背面蓋章的位置:法律怎麼說、實務怎麼做
先講能查證的部分。票據法第 31 條只說背書在「背面或其黏單上」,並沒有規定要蓋在背面的哪一格、哪個座標。換句話說,法律上沒有一個固定位置。
接著是實務層面的一般說明,各銀行與受讓方的習慣不同,以他們的要求為準:
- 背書依序由上往下接續,不要跳著蓋,也不要把前一手的章蓋住。
- 章要清楚、完整,不要重疊或斜到看不清;看不清的章,受讓方或銀行可能要求重蓋。
- 背面位置不夠用時,可以使用黏單。第 31 條明文允許背書在黏單上為之。
- 蓋什麼章(公司大小章、負責人章或其他)沒有統一寫死,依受讓方與銀行的要求為準。
哪些寫法會出問題?
以下這幾種寫法,票據法都有對應的規定,寫錯的代價不同:
- 只背一部分金額,或把金額分給好幾個人:第 36 條規定就票據金額一部分所為之背書,或將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,不生效力。
- 背書附上條件,例如「貨到才算數」:第 36 條規定,附記的條件視為無記載,也就是條件白寫,背書本身仍然有效。
- 中間少了一手,名字接不起來:背書不連續,執票人就難以用背書證明自己的權利。
- 事後把別人的背書塗掉:第 37 條規定,塗銷的背書若不影響連續性,視為無記載;若影響連續性,則視為未塗銷。第 38 條還規定,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,被塗銷的背書人及其後的背書人,均免其責任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第 36 條・一部分背書與附條件背書(全國法規資料庫)
載明一部分背書不生效力,附記條件視為無記載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第 38 條・故意塗銷背書(全國法規資料庫)
載明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的免責效果。
最實用的建議是:寫錯了,不要自己塗改或劃掉,也不要塗銷前手的背書,回頭找前手或請銀行說明處理方式,比自己動手安全得多。
另外兩種背面:委託取款與禁止轉讓
如果你的目的不是轉讓,而是把票交給銀行去收款,背面要寫的是「委任取款」的記載(第 40 條規定應記載於票據上),不是一般轉讓。具體文字與印鑑要求,我們有專文說明。
如果發票人在票面記載禁止轉讓,那麼這張票原則上就不能再背書轉讓。收到這種票之前,請先看清楚。
結語:背面是一條鏈,名字對得上就好
支票背書的範例不複雜:記名背書寫上被背書人加簽章;空白背書只有簽章;多手轉讓則是一手接一手,前一手的被背書人就是後一手的背書人。位置在背面或黏單,沒有固定座標,重點是章清楚、順序對、不跳手。
簽下去之前,也請記得背書人要對後手負責,這部分請看我們的背書責任專文。如果手上有一張支票不確定背面該怎麼處理,或不確定這張票值不值得收,可以拍一張支票照片傳到我們的 LINE,我們協助看看票面資訊與可行方向。我們不保證結果,實際情形依個案評估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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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先弄懂背書的基本概念與種類,讀這一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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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面是要交給銀行代收,而不是轉給下一手時的寫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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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下去之前,背書人對後手的責任。
法規依據・官方來源
票據法全文(法務部・全國法規資料庫)
本文引用之背書章條文官方全文。